農資行業中,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但并非所有新型肥料都享受該政策。以下為具體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這一政策旨在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需符合以下條件:
產品標準:
有機肥料需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準執行。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需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準執行。
生物有機肥需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準執行。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若相關標準有更新、替換,則統一按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