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風險控制是監控污泥土地利用和防止污泥污染的重要前提 。 我國于 1984年頒布的《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 ( GB 4284—84) ,對于控制濫用城市污泥、防止土壤重金屬污染曾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但從目前來看 ,該標準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方面 ,該標準對個別重金屬的限制過于苛刻 ,對各
種重金屬濃度控制的限量值都引用發達國家中最低的標準值; 另一方面 ,對城市污泥總用量 、病原菌、雜草和蚊蠅問題沒有考慮 。 過于苛刻的標準限制了我國城市污泥的處理 ,是城市污泥土地利用的束縛 ;而原標準中未做規定的污染物也可能對環境構成潛在危害。
一些國家對城市污泥中有機污染物的特征及其在農業環境中的行為 、生態效應和調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表明 ,通過根部吸收和在植物中轉移的有機污染物很少 ,即使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含量很高 ,城市污泥過量施用也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危害。 盡管如此 ,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對城市污泥土地利用過
程中的有機污染物濃度還是提出了一些限制 。 我國在關于城市污泥中有機化合物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 ,除苯并 ( a)芘外 ,至今仍未制訂出完善的城市污泥有機污染物的限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