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化肥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增值稅減免政策
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對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對農作物秸稈、林業三剩物綜合利用產品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資源循環利用。
化肥原料復混肥免稅
用免稅化肥成本占比超70%的復混肥(含復合肥、混配肥)免征增值稅。
尿素增值稅先征后退
2001-2002年尿素生產銷售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2001年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2003年起停止退稅。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減半征收
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100萬元以內的小型有機肥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
虧損結轉年限延長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有機肥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三、其他稅收優惠
設備器具稅前扣除
新購入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支出,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鼓勵加大研發投入。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
一般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從2.5%提高至8%,與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統一。
印花稅減免
農民、家庭農場等購買農資或銷售農產品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優惠
占用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建設農業生產設施的,免征耕地占用稅;臨時占用耕地復墾可退稅。
四、政策適用條件
有機肥企業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產品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持有正規肥料登記證且質檢合格。
復混肥企業需確保免稅化肥成本占比超70%。
尿素企業需符合特定年份政策要求。
上一篇:有機肥場需什么地類建設